政策法规 | 2021年08月15日09:56:20 | 阅读:536 | 评论: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各海事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工作相关要求,聚焦港口危险货物罐区等作业场所,聚焦港口特殊作业违规行为、危险货物经营相关前置手续不全等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整治,进一步加强港口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整治存量、遏制增量,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重大风险防控,着力压实责任,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用近一年时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港区范围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动火等特殊作业违规行为整治。
港口企业要对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等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培训,并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要求开展气体监测、动火分析;未进行作业风险辨识,未逐项落实管控措施;未对参加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殊作业前未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或未审批先作业;作业过程中,未指派人员全过程监护;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时段,未采取提升审批权限等措施升级管理动火等特殊作业。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对特殊作业过程实行全程视频监控并留存视频影像备查。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检查程序、检查方法、检查标准等要求,加强对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行为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按照《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二)开展竣工验收和经营许可等手续不全问题整治。
港口企业要以码头、堆场、储罐、装车台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为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生效以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等未按规定验收或者备案,违规竣工验收;港口经营许可手续不全,或未满足条件核发许可的;装车台、储罐等未按规定逐个办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和货物种类作业的。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应急、环保、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指导港口经营人落实整改,采用补办手续或评估认可等方式妥善解决。对排查发现违规竣工验收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督促企业抓紧改造完善设施,整改期间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暂停危险货物作业,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取消许可。2004年之前建成按照部相关规定已通过评估后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不在本次整治范围内。对于港口经营许可手续不全、未按规定办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经营资质。
(三)开展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问题整治。
港口企业要重点排查整治:港口作业委托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向港口企业如实提供身份信息以及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含集装箱货物)信息,港口企业进行装卸作业的;经港口装卸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未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港口企业提供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或者未按照规定查验危险货物运单等事项,港口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装载作业的;对涉嫌谎报瞒报危险货物未进行检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
加强源头管理、部门联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完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等安全监管系统,加快推广应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加强与海事管理机构危险货物申报信息通报与对接,推动港航、道路运输、海事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货物信息比对;建立多部门联合检查机制,依法与海事管理机构协同开展涉嫌谎报瞒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拆查验,查实的涉嫌严重违法行为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强“行刑衔接”。
(四)开展应急能力薄弱问题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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